西安市国民当局令
第四号
《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务措置方法》已2002年11月29日市国民当局第11次常务集会审议经由过程,现予颁布,自2003年1月10日起实施。
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市社会不变,保证一般的社会次序和途径交通次序,根据《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法》、《中华国民共和国途径交通宁静法》等法令、律例的划定,连系本市现实,拟定本方法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、本方法所称群体性堵门、堵路事务的措置合用本方法。
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群体性堵门、堵路事务,是指以各类来由聚众梗塞途径,围堵构造、报社、电台、电视台、通信关键和其余关键部分或单位大门,故障大众事务的行动。不管何种来由,包含为保护小我或单位好处而故障大众事务、障碍交通、影响别人好处的群体性堵门、堵路事务均在此列。
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担任人应自动、自动地措置单位外部存在的题目,不得以任何捏词将单位外部抵触推向社会,对能够致使引发群体性堵门、堵路事务的环境,有关单位该当即向本地当局、下级有关部分和公安构造报告。对不担任任或放纵大众肇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,视其环境依法、依纪由有关部分究查其责任。
第五条 对已产生群体性堵门、堵路事务的,相干单位担任人要做疏浚沟通和劝慰任务,将到场堵门、堵路职员带回单位,迅即规复途径通顺和一般的社会次序。
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、堵路事务产生后,公安构造该当即赶赴现场,根据突发事务措置预案,采用实在有用方法,对大众停止疏浚沟通、劝慰,避免局势进一步扩展,并根据《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法》停止措置;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责任。对群体性堵门、堵路事务中利用的举措方法,由公安构造迅即强迫撤除,充公相干的宣扬材料等物品。
第七条 对严峻影响社会大众次序的堵门、堵路事务,有关带领要亲临现场,批示疏浚沟通任务。
第八条 大众性堵门、堵路事务中产生打、砸、抢、烧等守法行动时,公安构造该当当即采用判断方法,依法措置。对煽惑大众堵门、堵路的构造者,由公安构造依法究查其法令责任。
第九条 本方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实施。